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津(2017)蓟州区不动产证明第4004853号 |
裴志国 |
抵押权 |
120225004008GB00081F00010013 |
蓟州区兴华大街电厂家属区12-2-306 |
公告单位:蓟州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
2025年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