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经初步查验,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。根据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》第5.8.9.6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予以登记。
被继承人:吴凤岐。
不动产权利类型: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/房屋(构筑物)所有权。
不动产权证号:津(2019)滨海新区大港不动产权第1012715号。
继承人:吴长虹。
上述不动产权利的全部份额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。
遗产分配情况:被继承人吴凤岐名下上述房屋(房屋坐落:滨海新区大港丹霞园18-704)属于吴凤岐和刘长富的夫妻共同财产,其中一半为吴凤岐的遗产,由继承申请人吴长虹继承。配偶刘长富、长女吴长芹、次女吴长华、三女吴长霞、四女吴长香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吴凤岐的遗产。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创业路400号。
联系方式:022-25966596。
公告单位: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动产登记四分中心
2025年0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