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津(2019东丽区不动产证明第4001817号) |
桑均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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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盛锦苑20#1-7404 |
天津市东丽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
2025年08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