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津(2023)滨海新区汉沽不动产权第0367877号 |
赵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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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海新区汉沽美岸英郡8号楼8门30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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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单位: 天津市滨海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
2025年9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