静海区(邢丽丽)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津(2021)静海区不动产证明第4002061号 |
邢丽丽 |
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北侧,朝阳道西侧新世纪小区5号楼4门3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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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字第123031500925号 |
邢丽丽 |
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北侧,朝阳道西侧新世纪小区5号楼4门301 |
公告单位:静海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
2025年9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