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注销登记结果公告
按照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》第二十九条第1款规定,对下列不动产登记予以注销,原不动产权证书、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宋彦芳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(90)津权更字第01164号 |
天津市第一冶金机械厂 |
不动产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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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东区詹庄子 |
房屋所有权证 |
对本公告有异议的,可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或自公告之日起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特此公告。
公告单位: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