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。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 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 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(2022)河北区不动产证明第1178763号 |
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(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,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得转让) |
抵押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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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区建昌道与群芳路交口群芳苑8-1-9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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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单位(盖章):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
2025年09月2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