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
(河西区)河北省驻津外贸办公室(河北省商务厅天津商务培训基地)23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河北省驻津外贸办公室(河北省商务厅天津商务培训基地)因保管不善,将23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河北省驻津外贸办公室(河北省商务厅天津商务培训基地)
2025年09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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