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现公告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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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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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津(2022)滨海新区汉沽不动产证明第1570254号 |
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大厦支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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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海新区汉沽杨寨里5号楼1门60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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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单位: 天津市滨海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
2025年12月11日





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