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
(北辰区)刘春风津(2018)北辰区不动产权第101806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刘春风持有的津(2018)北辰区不动产权第1018063号不动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房地产权证书(不动产登记证明)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刘春风
2025年12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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