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公告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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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单元号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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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津(2016)滨海新区大港不动产证明第2008016号 |
刘妍 |
土地和房屋 |
120116033001GB00031F00240003 |
滨海新区大港官港家园一区71#-5-1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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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单位:天津市滨海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
2026年2月24日





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